丈夫失踪多年还有继承权吗一纸公证解除妻子疑虑
案例回放:
前不久,家住东阳的王兵在整理父母遗物时,发现了一张2万元的定期存单,户名是父亲的名字。因父亲死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王兵拿着注销了的户口本、存单去银行支取,却被告知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于是,王兵来到东阳市公证处咨询。不料,得知消息的王兵嫂嫂李佳也要求分割遗产。
原来,王兵还有一哥哥王山。2003年,外出打工后,3年杳无音讯。之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王山失踪,并指定由妻子李佳作为财产代管人。后来,李佳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了与王山的婚姻关系,并于次年再婚。
王兵认为,李佳已与王山离婚,且王山失踪那么久,财产应由他一人继承。但李佳觉得王山虽然失踪多年,但应该享有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何况她一直带着王山的儿子生活,老王家应该留部分遗产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公证员听后首先告知当事人可以以继承的方式依法取得该存款。但如果二人对遗产的继承权有争议,只能向法院起诉解决。最终,经商议,双方决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但这个继承公证的关键问题就是失踪多年的王山究竟是否享有继承权?公证员认为,王山虽然被宣告失踪,但仍有继承能力,可以继承遗产。由于王山的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总计2万元的存款应该由王山和王兵作为法定继承人。一人各可分得1万元,而其中王山的
1万元由其财产代管人李佳负责管理。
次日,在带齐了办理公证需要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储蓄单、王山失踪的判决等材料后,公证处为两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之后,王兵和李佳顺利地领到了这笔遗产。(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承办单位:东阳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财产代管人申请确认宣告失踪人继承权的公证。虽然《民法通则》、《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明文规定宣告失踪人是否享有继承权,但本案公证员依据法理和立法本意,最终为宣告失踪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作为确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实质上是对权利的确认,同时也可能依法“剥夺”某些人的权利。正因为这种确权的性质,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更应保持谨慎,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确凿事实之外,对各种合法的权利和权利主体,如被宣告失踪人员,应尽可能予以保护,从而实现公证的公正价值,这是本案的一个亮点。
(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