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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秀公证案例评选(八)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2-04-06 14:37:46 查看次数:5863

支取亡父农业补贴款遇麻烦声明书公证巧化解

  案情回放:

  不久前,村民陈某来到江山市公证处称,其父于5个月前死亡,因父亲生前是家庭的户主,其户每年的农业补贴款均由银行汇入其父亲名下的存折中。如今,陈某是家庭的新户主,他想去银行取农业补贴款,却被要求先办理公证再取款。 

  在农村,农业补贴的发放方式为银行直补发放,即银行直接将农业补贴款汇入以农户户主名义开具登记的存款账户中。但因发放银行不能确切掌握农户的补贴信息和户主变动情况,因此容易将补贴资金打入已去世的户主或原户主存款账户中,致使补贴资金不能被顺利取出使用。在此情况下,农户的新户主向银行支取农业补贴款的,银行往往要求当事人先办理公证。 

  对于这一类公证需要考量的不仅仅是合法原则,更要有合理、便民原则。公证员认为,按理应先办理析产继承公证。开户人死亡后,继承人要想取得存款,就应办理析产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领取款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对农户造成了不便。 

  按照目前农业补贴政策,农户每年取得的政府农业种植补贴数额一般只有几百元,如按析产继承手续办理公证,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都必须来公证处签字,新户主才能完全领到账户中的补贴款。现在农村中大多数青壮年均在外经商务工,要让其他所有亲属都回来签字,

  当事人所要付出的交通费、误工费、材料费等成本将远远高于补贴款。最终只能造成当事人违心地放弃办理公证,放弃取款。如此一来,必将让当事人产生怨气。 

  经过反复讨论后,公证员一致认可采用变通的做法———为当事人办理取款声明书公证。即由农户的新户主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由其代表本户成员办理农业补贴的取款手续并保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声明书,公证处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  (承办单位:江山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法律规定公证处在出具继承公证书之前必须调查清楚死者的亲属关系和财产权属等,这就使得小额财产的析产继承公证一直成为公证员和当事人非常纠结的一个问题:不办理继承公证取不到遗产,但办理析产继承公证所付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与取得的财产价值往往又不匹配。特别是在为“三农”服务中如何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能够省时省力省钱地让农民尽快取得账户内的款项,是公证行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案的公证处以办理“新户主取款声明书”公证的方式取代办理析产继承公证,为农民兄弟提取遗留在账户中的补贴款探索出一条新路,这不但切实地帮助农民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了实际困难,也为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形象作出了贡献。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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