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识疏漏公证员熟用法律维护双方权益
案例回放:
2007年,慈溪市人民政府为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步伐,有效治理生活垃圾的污染,决定以BOT方式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为25年。作为慈溪市当年的重大BOT建设项目,慈溪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却一波三折。最后,慈溪市公证处接受委托对协议办理公证。
BOT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各地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BOT协议,由慈溪市政府向项目公司颁布特许经营权,允许其在25年内筹集资金建设慈溪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25年后,该项目公司将发电厂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由于这是慈溪市首次采用BOT模式,从公开招标到协议谈判,历时8个月。但就在协议签订现场,公证员发现了一个隐藏其中的重大风险。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或无能力履行协议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即慈溪市政府有权终止协议,
并无偿收回土地接管项目。项目公司已有建设投入的,全部投入按评估价的50%收购。
公证员提出,所谓项目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建设、运行、移交3个过程。在建设期,项目公司只投入,不收益,一旦违约获得50%的补偿合情合理。但假设工程实施到第24年,项目公司已经进入运行阶段并获得收益,若此时出现违约,项目公司还能再获得50%的补偿,就对政府一方不公。
公证员当场表示,鉴于该条文明显不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如果不进行修正,就不能办理公证。最终项目公司同意进行修正。双方同意将该条中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修改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而维护了政府方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站在法律职业人的立场,为特许经营权授权方与项目公司提供专业、客观的法律意见,获得了双方的信任。双方顺利签署了协议。在担保银行为项目公司出具3000万元履约保函后,慈溪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承办单位:慈溪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生活垃圾处理特许协议的公证。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识别出了协议中的“陷阱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以讨论的是,这种保护一方当事人避免不利条款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公证员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的客观、中立立场主要应体现在事实层面,对于法律问题,公证员不可能持有中立立场,因为法律人“唯一的上司就是法律”。公证指向是公正,这种公正甚至不限于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时还要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又和公平联系在一起,公证员应立足于公平,预见、发现并提出任一方当事人在交易中所设的“陷阱”,以实现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本案在这方面提供了富有意义的启迪。(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