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申请人戚某系某戏剧作品《
XX梦》的创作者。现该作品未经戚某允许被拍成影视作品,散布于各视频网站,供网友免费下载播放。更让他气愤的是,该作品制作成VCD,在一些网购网站上出售营利。这些行为无疑侵犯其著作权。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戚某开始委托律师取证维权。在律师的建议下,决定对一网购网站正在销售上述该音像制品的情况进行取证。由于该网站没有门店,根本没办法用现场购买的形式取证。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戚某希望用网购的方式取证。于是戚某委托律师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其网购取证的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全公证。
网购是新鲜事物,而用网购方法取证更是罕见。能否取到有效证据是个疑问。我处以前也碰到过当事人拿着网购来的证物来办理网购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由于仅仅是当事人带来的证物,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来源,所以未予以办理。我们也想过根据证物上粘贴的邮寄单去邮寄机构核查,但这样就来确定发件人是谁有点轻率。如果监督收货人的网购过程,因为中间有相当长时间都是我们公证员无法到位进行现场监督的,如发货,邮寄环节等,不符合公证的程序要求,也会使证据缺乏证据力。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和取证结果进行证明和保全,取证质量好坏由申请人自行负责,但公证机构有责任对每个环节都进行现场监督,并能说明取证行为和取证结果的因果关系,以使证据链完整,使相关人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所以,办理这样的公证要从怎样完善证据链来考虑,难点就是公证员无法监督到的货运环节。那么如何证明取证行为和取证结果的因果关系,从而使证据链完整呢?显而易见,证据链的缺口是公证员没有现场监督的环节,如果这些环节可以核实或者由其他方法印证,应该可以解决证据力的问题。于是,公证员认真分析了网购的特点,试图找出周全的取证方法。在了解申请人的取证意图和取证方法后,建议申请人对取证方法进行完善,特别建议戚某补充出售人的自认。建议的取证过程分三个环节:第一步对其网上注册过程和网络购买、付款过程(在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进行现场监督,并用屏幕录像保全了其操作过程;第二步是在若干天后,该网站通过快递公司将网购商品送至戚某指定地点,公证员对商品送达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对送达商品和相关单据进行保全;第三步就是让戚某根据网站上显示的联系电话,用电话对网购情况向出售人查询,查询发货情况、邮寄情况,送达地点等内容,公证员对其通话过程进行录音,达到出售人自认的“效果”。经确定各个环节保全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并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后,公证员进行了实务操作,并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评析]
由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改革,证据保全公证业务已经成为公证的一项主要业务。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我有几点想法:
一、凡法律不禁止的取证形式,均可受理。民事证据一般是当事人自行举证,为达到优势证据的目的,都会想方设法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保全公证,除常规的网页保全、邮寄送达、现场购买、现场拍照等,还有电话录音、QQ和MSN聊天、网购、邮购、电话订购。我想只要不违背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能够说明取证行为和取证结果的因果关系,公证处都可以受理。
二、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证明力是公证书的生命。因此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员要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申请人的取证方式进行分析、规划,提出建议,使证据无可挑剔,有充分的证据力。对证据陷阱和证据力缺失的保全公证,不宜受理。譬如现场送达,因无法明确接受人身份(如果有条件拍照、录像的例外),缺乏证据力;譬如短信和接受到本地电脑的邮件,无法确定是否原始证据,也缺乏证据力。
三、保全中,公证员要多用录像拍照等辅助手段来证明和记录自己的工作,印证取证的结果。必须认识到,这份证据保全公证书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关系到诉讼各方当事人。我们的纪要和记录必须能说清来龙去脉、因果关系,随时还原取证过程,向相关人解释疑义。
(宁波市永欣公证处 胡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