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核桃树一家人咋分公证出手解决家庭纠纷
案例回放:
在群山环绕、树木苍郁的临安市,70%以上农户持有林权证。尤其是临安昌化、昌北山区,几乎家家户户都承包山核桃树。香甜美味的山核桃的销售收入,成为这两地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随着时间推移,很多农村山林承包家庭原户主死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由于山核桃树每年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继承人之间难免发生纠纷。
今年4月初,临安市清凉峰镇村民陈某持身份证、林权证、死亡证明、户口簿、2002年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原件等材料,来到临安市公证处要求申办林权继承公证,欲将父亲名下的山核桃树平均分给3个兄弟,出嫁的两个姐妹没份。经了解,陈某的父亲已于2007年10月份死亡,母亲王某仍健在。陈家有3个儿子、2个女儿。其中2个女儿都嫁到外地,该户山核桃年收入在20万元至30万元。
农村山林承包合同发包方是村委会,并由当时的户主陈某的父亲代表承包方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陈某提出只分给3个兄弟,不分给母亲王某和出嫁的妹妹,这样的分配方案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公证人员经过思考,建议因户籍不在该村而无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陈某妹妹主动退出原山林承包合同,或者由分得山核桃树的兄弟姐妹支付一定金钱给她,未单独立户、与母亲王某一起生活的弟弟作为承包人,将林权权利人登记在母亲王某名下。
为了减少利益纠纷,公证人员在办公证时,没有具体分割山核桃树棵数,而是让家庭承包成员推荐符合登记条件的3户为林权权利人,然后根据原林权证上图纸,进行粗线条的分配。
最后,陈某的家庭成员都同意了这个方案。本来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在公证人员的帮助下,得以避免。(承办单位:临安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综合适用一般法以及特别规定,包括法律和政策的特别规定办理的林权流转公证,事实上属于继承类公证。《继承法》颁布将近30年,单一适用《继承法》已经不足以解决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兴权利的继承,而需要综合运用多项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本案公证员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基本法理,灵活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处理林权的流转问题。但本案的意义不仅限于此,作为一起涉及农村法律事务的公证案件,本案向我们揭示了,虽然中国社会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之中,但公证员的视野不应局限于城市,农民、农业、农村同样存在丰富的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这是本案的独特价值所在。 (点评专家:薛凡,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改革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