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继承公证员周全处理解烦忧
案例回放:
经过十几年的辛勤经营,宁波某机械厂从原来只有几台车床的简陋工棚成长为一家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名下拥有厂房、土地等财产。但2011年4月,独资经营该机械厂的张某不幸因病去世,遗留有房产、股票、存款等不少财产。
张某的父母都早已死亡,张某与妻子李某共育有一子。近日,李某及儿子向宁波市明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张某名下各类遗产(包括该独资企业)的公证,并提供了有关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企业注册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
房地产、股票、存款以及有限公司股权等自然人遗产的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常规业务,但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性质绝非简单等同于公司之股权。公证员认为,根据《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的遗产属于财产所有权。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需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所拥有的财产应该理解为因出资而享有的独资企业的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不过,根据继承的人数不同,企业的性质也不同。如果继承人数是一人,或继承人数为二人以上时,但仅有一人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其继承的企业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否则就要变更企业性质。
经公证员的解释与引导,张某的儿子(已成年)主动表示放弃继承,由被继承人张某的妻子李某一人继承张某的独资企业。这样一来,就免去了把被继承人享有的企业资产权益先析出一半作为配偶的财产、再由继承人共同继承另一半而导致的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的繁琐程序。
(承办单位:宁波市明洲公证处)
专家点评:
继承公证是各项公证业务中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在办理继承公证中,公证员要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核实继承人的范围和身份,核实遗产的种类和数量,等等,工作枯燥且繁琐。本案的精妙之处就在于公证员一是在纷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地把握住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特性,正确地确认了遗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承办公证员从被继承企业的延续、变更登记的成本等多方面考虑继承人的利益,积极协调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的最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再予以公证。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不仅仅是让继承人依法取得了遗产,而且还促进了继承人之间的家庭和睦,促进了企业顺利平稳地发展,也使得严谨的法律充满了人情味。
(点评专家:刘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办证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