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箱中的财物谁继承《保管协议书》公证解难题
案情回放:
乐清人李某生前向银行租用保管箱一只,死亡时未提取保管箱内物品。之后,李某的继承人向银行要求提取保管箱内物品,并向乐清公证处要求办理保管箱内遗产的继承权公证。
公证员认为,保管箱物品状况不清楚,即继承标的不明确,不能直接办理继承权公证,须先对保管箱内物品进行清点,再视情况确定办理何种形式公证以提取保管箱内物品。经与银行沟通后,银行同意以自已名义申请办理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清点过程由银行派员和李某的继承人中的一人全程参与,公证员制作了物品清单,对部分物品通过当场拍照和复印的形式进行固定,清点结束后,物品放回保管箱内。
在清点中公证员发现,保管箱内存放的是一些契证、结婚证等非财产性质物品,并不具有遗产的法律特征,这些是不应办理继承权公证的。
如果按照以往的公证惯例,只对保管箱内遗产部分办理继承权公证,对其他物品则不做处置。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主张这些物品权益的人如何取回这些物品,银行将这些物品移交何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这些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为此,需要探索一种综合运用继承公证和其他公证的方式解决全部提取保管箱内物品的方案。
于是,公证员经过仔细分析,建议李某的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针对保管箱内全部物品办理一份《保管协议书》公证,协议书约定由一人或数人保管上述物品,银行则同意协议约定的保管人根据此公证书领取保管箱内物品。通过保管协议书公证既对保管人法律地位有了的具体落实,也解决了保管箱内非遗产物品的去留问题。保管协议书公证虽不确认继承法律关系,但订立的主体是全部继承人,从而扫清了银行在移交物品上的法律障碍。 (承办单位:乐清市公证处)
专家点评:
银行保管箱中物品的提取,是一个挑战公证员智慧的问题。许多公证员都提出了各种方案,本案又是一种创新方案。判断一种公证创新方案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合法、合理和可行。当一个法律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时,可以采取许多方案来解决,而这些方案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的归类。本案将不属于遗产的部分个人物品,通过保管法律关系的运用为其找到主人,体现了公证员熟练运用民事法律制度和公证制度并将两者有机结合的能力。 (点评专家:段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自浙江公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