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公证协会: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更好的服务社会,省公证协会四届十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简化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证协会 2014年7月24日 关于简化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4年7月22日浙江省公证协会四届第十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小额遗产范围是指遗产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住房补贴、保险金、补偿金、基金、股票、债券及其他可以确定具体数额的有价证券等动产。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小额遗产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公证机构受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通过适当途径查询被继承人遗产按简化程序继承的历史记录,防止发生规避行为。 第五条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可以由一名法定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其他继承人可以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户口簿,并在委托书中附委托人的联系电话。 第六条 申请人以外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小额遗产且不便到公证机构的,可以通过签署书面声明书形式确认。声明书应附该继承人的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以外的继承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向公证机构确认委托或放弃继承的事实: (一)所签署的委托书、放弃继承声明书加盖签署人所在单位公章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公章予以证明后由申请人提交; (二)所签署的委托书、放弃继承声明书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形式直接寄至公证机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得按简化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在公证机构有不诚信记录的; (二)小额遗产的登记或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地的; (三)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公证,按简化程序办理的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 (四)被继承人就小额遗产留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五)公证员认为继承关系复杂,不适合按简化程序办理的。 第九条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按要求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在询问笔录中重点告知以下内容: (一)本公证适用范围仅限于小额遗产;涉及遗产为不动产或超出本意见上限的动产,不按本意见办理公证; (二)有多个继承人,由一人领取遗产的,取得遗产后,应依法将所继承的遗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三)申请人陈述事实、提供材料虚假或违反承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按照省公证协会另行规定的格式出具。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意见由省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