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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小额遗产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来源:台州市东海公证处 发布时间:2014-06-15 08:03:47 查看次数:4123
各县(市、区)公证处、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办理小额遗产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公证协会行业发展与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公证协会
    2014年5月29日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的继承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小额遗产范围为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公积金、保险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动产。
    第三条   遗产为其他需要进行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动产、财产权利及不动产的,不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遗产为不需要进行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其他动产或财产权利的,是否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公证机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第五条   多次申请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壹万元。
    本市公证机构在受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之前,应通过本处公证管理系统查询按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处理被继承人遗产的历史记录,防止当事人规避普通程序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法定继承公证,由一个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即可。
    遗嘱继承或受遗赠,如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文本为公证形式或经裁判等其他有关程序认定有效,无需征询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意见,但应查证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小额遗产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四)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如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第八条   公证员应重点审查并确认下列证据及其所证事实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法定继承公证,申请人应签署包含如下内容的专项承诺书:
    (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二)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保管相应小额遗产;
    (三)领取后会妥善保管并向其他继承人分配相应小额遗产。
    第十条  法定继承公证中,申请人的优先顺位如下:
    (一)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的原配;
    (二)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其他。
    后一顺位继承人为申请人的,应提交前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或子女为申请人的,应提交其他继承人同意由其领取和保管遗产的声明书并附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一)有证据证明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的;
    (二)有证据证明通过小额继承程序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超过5000元的;
    (三)限额内的小额遗产与其他不适用小额继承程序的遗产一并办理继承公证的;
    (四)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小额继承公证,不适用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按照本协会另行拟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
    第十三条   按照本意见出具的小额继承公证书,公证员无过错的,其个人不因公证书被撤销或索赔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免予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公证协会行业发展与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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