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降低
证明财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降低我省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的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公证事项复杂程度、社会承受力及既往收费情况等确定。公证处在本执业区域内开展同一公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一致。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收费中的房产基准价确定原则另行制定。现房产公证收费已低于上述降低后财产公证收费的,暂维持现标准不变。
二、公证机构应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司法厅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