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留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机构概况 东海动态 行业新闻 公证案例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公证知识 服务大厅 联系我们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东海动态 >> 阅读文章
站内查找:

本月起,民间借贷更“有法可依”


来源:今日椒江 发布时间:2015-09-11 10:49:23 查看次数:3863

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91日起,“胡搅蛮缠”了多年的民间借贷更加“有法可依”。8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举措将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中的民间借贷走进阳光下。同时,一些困扰司法界多年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热点、难点也有了明确定性。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制定背后的现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而2015年仅上半年就已经审结52.6万件。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民间借贷规范化迈出了重要一步,这对日趋普遍的民间借贷活动来说,无疑也是利好的。同时,《规定》的出台,也为公证人员在处理民间借贷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对公证机构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实务操作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下新规有何不同之处。

须知一:

年息:24%以下受法律保护、超36%部分无效

利率是民间借贷的核心,这也是《规定》相比以往裁判规则有重大突破的地方。众人熟知的“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是1991年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规则,已经适用了二十多年。而《规定》则采取了固定利率24%36%,并划出三区:

1.司法保护区(≤24%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自然债务区(24%-36%

借贷双方若约定的利率区间在24%36%之间,则超过24%的利息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如果已支付该部分利息,属自愿履行范畴,不能请求返还;如果尚未支付该部分利息,请求借款人支付的,不予支持。

3.无效区(﹥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是一个更加明确性的数字,而不是按照以前所谓的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换算,这个条款显得更具刚性。”台州市东海公证处主任曹向东告诉记者,就目前看,在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实务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公证人员会直接告知这个约定无效,公证处也不会办理这个公证,若约定年利率是24%36%之间的,由于法律只明确保护不超过24%部分的利息,所以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如果涉及纠纷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公证员小黄告诉记者,日前来公证处办理个人抵押借贷公证的两位当事人,一开始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0%(即月利率为2.5%),当被告知,91日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涉及纠纷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时,两位当事人立即协商,将年利率约定为24%(即月利息2%

 

须知二: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出借人往往会预先在借款中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这一做法,按照《规定》是不合法的。

《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就拿东海公证处日前接手的一个公证业务来说,两位当事人办理个人抵押借款公证,公证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出借人实际只出借了49万,少于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金额50万元,询问得知,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这样一来,今后计算本金会以实际出借金额49万元计算,也就是说,以后的利息是按照49万元为基准计算。

公证员小黄表示,这样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比较普遍,很多当事人也没有意识到这一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办理公证时,才会被公证人员告知,并及时补足出借金额。

须知三:

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无效

采访中,公证人员还提到了在民间借贷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借贷合同经常会出现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情况。眼下,《规定》指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份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既约定了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1%,也约定了违约金5000元,这就超过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年利率24%的界限,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为此,公证人员提醒,若要保障自身权利,减少借贷风险,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最好能约定为一项,并且承担违约责任的费用总计要控制在年利率24%以内。

注意!借钱时需弄清的这些事……

  1.民间借贷有合同更加有保障

之前民间借贷很多是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借钱随便搞个借条,也不签合同。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借条形式不完备或者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尤其是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事前除了借条,再签个条款明确的合同是有必要的。

  2.涉及刑事犯罪的法院不直接受理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了,法院会把此类案件交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来管。所以在签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判断。

  3.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只有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P2P平台担责与否有说法

P2P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出了问题后,投资人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但是P2P平台明确表示其将会提供担保,出了问题后,出借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所以,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如果平台公开承诺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截屏!

  5.担心借款人无法还款可约定其他资产抵债

在借款时,先看看借款人有没有什么值钱的资产,比方说房子、车子等等。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再签另外一个抵押合同,大概内容就是将来还不了钱,可拿借款人的东西来抵债,然后去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届时也可支持你。

  6.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必偷偷摸摸了

之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现在最高法院认可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但也有规定,不能天天借,最后发展成企业不搞别的生产经营了,专门搞借贷生意,这是不允许的。

  7.这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一,张三的信贷资质好,能够从银行贷到低利率的钱,但是李四信贷资质差,从银行贷不到钱,但是李四又急缺钱。那么李四就跟张三商量好,让张三先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李四;第二,A企业从B企业借到了钱,然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或者A企业从自己的员工那里借钱,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借给C企业;第三,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要用于非法用途,但仍旧出借。
上一条:没有了
下一条:20年了,他们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
相关文章
·台州市东海公证处新址 2012-03-06 16:30:12
·“互联网+公证”助力“一带一路”,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 2017-08-11 10:49:23
·我处召开2012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2013-01-03 09:11:04
·我处组织学习《十八大新党章》 2013-04-09 09:10:15
·老婆租假老公做公证被识破 2013-03-18 15:40:59
·纪念《公证法》颁布八周年 2013-08-29 14:20:08
·本月起,民间借贷更“有法可依” 2015-09-11 10:49:23
·20年了,他们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 2015-06-11 10:48:12
文章评论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最新更新  
·“互联网+公证”助力“一带一路”,实现“最多跑一次” ..
·本月起,民间借贷更“有法可依”
·20年了,他们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
·公证处全程参与抽签择房工作
·保全证据,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支撑
·奇葩公证屡见不鲜,新型公证“加盟”助威
·“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扎实开展中
·拆迁择房 公证“护航”
 
  阅读排行  
·公证处:孩子出国要办两个公证
·台州市东海公证处新址
·为什么户口薄证明不了我的“母子”关系?
·我处王仙林副主任参加全省公证管理干部培训班暨公证行 ..
·台州市法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我处主任曹 ..
·我处全体人员参加市公证行业业务提升会
·公证人员“送法上海岛”
·公证处召开乔迁新址后的首次例会
 
有事请留言 |
©2018, 版权所有 台州市东海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