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经过公证的遗嘱,被告知过期了。难道,公证过的遗嘱还有期限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老人遗嘱:房产赠外甥侄女
唐百川的一处房产留给外甥梁先生、外甥罗先生、侄女唐女士三人平均所有,海珠区公证处加盖了公章钢印。
海珠区市民唐婆婆今年76岁,她共有七个兄妹,近年来都已陆续离世。今年5月29日,与唐婆婆相伴的七哥唐百川也因病去世了。
“七哥走了,但却留下一件烦心事。”唐婆婆说的烦心事,与七哥一处房产遗赠有关。
昨日,在海珠东晓南路的家中,唐婆婆讲述了事情的由来。2005年,七哥的老伴离世,孤身在深圳的七哥就搬来广州居住,第二年3月,七哥卖掉了深圳的房产,在妹妹家附近,即海珠区东晓南路锦丽街32号,买了一套75平方米的房子。
“当时,七个兄弟姐妹只剩下我们两人,住得近了,可以聊聊天。”
2008年,唐婆婆在电视上看到有些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上惹了很多麻烦。于是,七哥唐百川就起了立遗嘱的念头。“七哥当时身体每况愈下,老伴去世了,膝下无儿女,七哥说把房产留给我,我因患心脏病就拒绝了。”
唐婆婆说,她和七哥商量,最终确定把这处房产留给家室在广州的2个外甥和1个侄女。2008年4月23日,海珠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在唐婆婆家中,为七哥唐百川的所立遗嘱进行公证。
据公证书,唐百川的一处房产遗留给外甥梁先生(唐婆婆的长子)、外甥罗先生(三姐的儿子)、侄女唐女士(大哥的女儿)三人平均所有,并签名、按下指模。海珠区公证处加盖了公章钢印,并将遗嘱交给了罗先生保管至今。
拿遗嘱办赠予 却过期了
由于唐百川死亡已超过两个月,此两个月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或放弃此份遗赠房产,因此这份遗嘱被宣告无效。
今年2月份,七哥唐百川突发心肺病,被送进了医院抢救。他在ICU病房内住了将近百余日后,最终治疗无效,于今年5月29日离开了人世。
强忍悲痛,唐婆婆为七哥处理完身后事,并将七哥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交给亲戚,带回深圳办理抚恤金与丧葬费用的相关事宜。10月29日,深圳才将相关资料寄回,唐婆婆于11月17日,收到了相关材料。
11月18日上午10时许,唐婆婆在侄女唐女士的陪同下,来到了海珠区公证处办理相关遗产手续。谁知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验看了唐婆婆提供的材料后,竟然告诉她,由于唐百川死亡已超过两个月,此两个月内,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或放弃此份遗赠房产,因此这份遗嘱被宣告无效。
“当时我很震惊,明明是公正好的遗嘱,怎么会突然无效呢?”大吃一惊的唐婆婆,连忙询问如何处理。该工作人员在问清唐婆婆还有6个兄姐后,告诉唐婆婆,必须提供所有兄姐的死亡证明后才能办理。“对于这个说法,我也很无奈,因为我有一个哥哥,根本没有办法出具死亡证明。”
原来,唐婆婆的六哥唐辉,于1945年在东江纵队的一次战役中,就已不幸牺牲,当时也发放了烈士证。“但是,该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必须要死亡证明才能办理,这叫我去哪里开证明?”唐婆婆无奈地说,当初立下遗嘱,就是不想财产继承太过复杂,谁知却发生了这么多意外。
“现在我们所有亲属都在办理相关老人的死亡证明,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办理起来非常困难。”
“两月期限”有没有告知?
唐婆婆表示没听公证员提过;当事的公证员林先生表示,事情已过去5年,他需要检查相关材料才能搞清楚。
“遗嘱有两个月期限,为何不在遗嘱上标明呢?”唐婆婆说,他们根本不知道需要在遗赠人死亡两个月内声明接受或放弃。“办理遗嘱公证时,七哥唐百川、公证员和我都围着桌子坐着,从没有听公证员说过两个月期限的问题。”唐婆婆表示。
对此,海珠区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曾表示,当时老人唐百川来公证处取遗嘱文本时,曾告知他2个月期限的问题。
但唐婆婆表示,七哥却从来没有向家人提起过此事。“现在七哥已过世,当时是否有提醒也无法求证”。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当事的公证员林先生,他表示,事情已过去5年,他也需要检查相关材料才能搞清楚。“一般来说,我们都会通知,但具体有没有通知,我还需要查证一下。”截至记者发稿时,记者未获结果。
海珠区公证处:可“弹性处理”
昨日下午,唐婆婆在记者的陪同下,又一次来到了海珠区公证处。负责人李先生称,遗嘱中提到的三名受遗赠人,均非去世的唐百川的直系继承人。因此,这份遗嘱就从属于“赠予”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这种赠予关系的遗嘱,有效期只有两个月。”李先生说,两个月是从死者家属得知,或应当得知死者离世后起算。“所以,我们的工作人员,看到公安部门出示的死亡证明日期后,认为遗嘱已失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针对唐婆婆的情况,李先生称,此事可“弹性处理”。三个受遗赠人拿着相关材料来现场就可办理。
遗嘱过期,转为法律继承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遗嘱过期了,仅代表赠予关系失效,但仍自动转为法定继承。由于唐婆婆作为唐百川唯一在世的妹妹,有权继承唐老伯留下的房产。“如果唐婆婆希望把这套房产转让给其他亲属,只要走正常的房地产交易途径即可。”
向谁表示接受?并无标准
昨日下午,记者以市民身份电话咨询了广州市公证处相关工作人员。他们表示,目前有关遗嘱公证的案例中,也出现过一些类似情况。“遗嘱一般是死亡后才公开,进入继承或遗赠程序,"两个月"期限一般是从遗赠人死亡开始算起。”
同时,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继承法》规定,实践中对受赠人向“谁”表示接受或放弃遗赠也有不同理解,是向遗赠人表示,还是向利益相关人表示,或者向公证处表示,都没有具体规定。
邓刚律师也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应该向谁表示意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前往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视为表示接受赠予”。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邢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