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除申办委托、声明、遗嘱、赠与、收养、生存、保证、身份证等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公证。
受理:公证处对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且无争议、属于公证业务范围和本公证处管辖的公证事项予以受理,制作询问笔录,并进行受理登记和立卷;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按规定需要核实或有疑义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书证物证等证明材料。
出证:公证处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定》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公证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书。出现《公证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并通知当事人。
送达: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处寄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缴纳公证费并在领取公证书的回执上签收后领取公证书。